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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9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制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二章 建筑許可第一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筑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節能條例、招投標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建筑師的管理,提高建筑設計質量與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注冊建筑師,是指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并從事房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的人員。注冊建筑師分為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二級注冊建筑師。第三條 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實施指導和監督。第五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注冊建筑師的考試和注冊的具體工作。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筑設計專家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筑設計專家組成。第六條 注冊建筑師可以組建注冊建筑師協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發布單位】國務院 【發布文號】國務院令第496號 【發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2007-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理 溫家寶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SL 176-1996(試行)(試行)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SL 176-1996主編單位: 四川省水利電力廳批準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網頁制作:CWSnet1996-09-09 發布 1996-10-01 實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 次 1 總則 4.4 質量事故檢查 2 術語 4.5 數據處理 3 工程項目劃分 5 工程質量評定 3.1 項目名稱 5.1 評定標準 3.2 項目劃分原則 5.2 質量評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3.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具體為: (一)建筑設計; (二)建筑設計技術咨詢; (三)建筑物調查與鑒定; (四)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包括建筑工程技術咨詢,建筑工程招標、采購咨詢,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建筑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圖審查,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注冊建筑師是指依法注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證書》,在一個建筑設計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房屋建筑設計是指為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其群體的綜合性設計。 條例第二條所稱相關業務是指規劃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古建筑修復、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構筑物的設計,以及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調查與鑒定、 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和執業實施指導、監督的職責是: (一)制定有關注冊建筑師教育、考試、注冊和執業等方面的規章與政策; (二)檢查監督注冊建筑師教育、考試、注冊、執業等方面的工作; (三)按照對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為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耐火材料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信部原〔2013〕63號),引導合理投資,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耐火材料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規劃政策,我部制定了《耐火材料行業規范條件》(2014年本),現予公告。有關方面在投資融資、土地供應、環境評價、節能評估、生產許可、安全生產監管和淘汰落后等工作中應參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已經1997年4月23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7年7月7日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 房屋買賣; (四) 房屋贈與; (五) 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 強制性條文 ( 信息工程部分 )
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十五章 居住權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 目錄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地役權 第十五章居住權第四編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質權 第一節產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留置權第五編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發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7年6月29日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發布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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