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yè)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fā)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無線電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一規(guī)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fā)展的方針。 第四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開發(fā)、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和科學研究,努力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理水平。 對在無線電管理工作和科學研究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8月29日 交通部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二條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以下簡稱交通部)主管全國航道事業(yè)。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航道管理機構是對航道及航道設施實行統(tǒng)一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 國家航道是指: (一)構成國家航道網、可以通航五百噸級以上船舶的內河干線航道; (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凍期)通航三百噸級以上(含三百噸級)船舶的內河干線航道; (三)可通航三千噸級以上(含三千噸級)海船的沿海干線航道;
【發(fā)布單位】國務院 【發(fā)布文號】國務院令第496號 【發(fā)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2007-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總 理 溫家寶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對考注冊安全工程師有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已經1997年4月23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7年7月7日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 房屋買賣; (四) 房屋贈與; (五) 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建筑師的管理,提高建筑設計質量與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注冊建筑師,是指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并從事房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yè)務的人員。注冊建筑師分為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二級注冊建筑師。第三條 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zhí)業(yè),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zhí)業(yè)實施指導和監(jiān)督。第五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注冊建筑師的考試和注冊的具體工作。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筑設計專家組成。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筑設計專家組成。第六條 注冊建筑師可以組建注冊建筑師協(xié)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規(guī)范水文工作,為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保護水資源和防災減災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guī)劃與建設,水文監(jiān)測與預報,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jiān)測資料匯交、保管與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jiān)測環(huán)境的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水文事業(yè)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y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y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水文監(jiān)測工作的正常開展,充分發(fā)揮水文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qū)、邊遠貧困地區(qū)和艱苦地區(qū)水文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范圍內按照法律、本條例規(guī)定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總理 朱镕基 二OOO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tǒng)或者光電系統(tǒng),傳送、發(fā)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全國電信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電信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guī)定1989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號公布 1989年5月1日起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海洋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yè)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wèi)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 (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其他有關地理數據;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財法字[1997]52號頒布日期:19971028 實施日期:19971001 頒布單位:財政部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 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 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六條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1994年9月2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1994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7號發(fā)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qū)的建設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qū)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字體:大 中 小】 國發(fā)[1986]90號頒布日期:19860915 實施日期:198610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tǒng)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yè)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guī)程SL 176-1996(試行)(試行)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SL 176-1996主編單位: 四川省水利電力廳批準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網頁制作:CWSnet1996-09-09 發(fā)布 1996-10-01 實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 次 1 總則 4.4 質量事故檢查 2 術語 4.5 數據處理 3 工程項目劃分 5 工程質量評定 3.1 項目名稱 5.1 評定標準 3.2 項目劃分原則 5.2 質量評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房地產開發(fā)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注冊建筑師是指依法注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證書》,在一個建筑設計單位內執(zhí)行注冊建筑師業(yè)務的人員。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房屋建筑設計是指為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yè)房屋及其群體的綜合性設計。 條例第二條所稱相關業(yè)務是指規(guī)劃設計、室內外環(huán)境設計、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古建筑修復、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構筑物的設計,以及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調查與鑒定、 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jiān)督等。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和執(zhí)業(yè)實施指導、監(jiān)督的職責是: (一)制定有關注冊建筑師教育、考試、注冊和執(zhí)業(yè)等方面的規(guī)章與政策; (二)檢查監(jiān)督注冊建筑師教育、考試、注冊、執(zhí)業(yè)等方面的工作; (三)按照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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